各市国家税务局: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54条第三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》第109条的规定,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为2009年5月31日。
请遵照执行,并及时告知广大纳税人。
二○○九年五月二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