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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及残值率的预估做了哪些规定?
发布时间: 2009-07-03 08:49:00  点击次数: 字体:【
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(主席令 [2007] 63号)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,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: (一)房屋、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;(二)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;(三)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;(四)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;(五)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;(六)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;(七)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。 第三十二条: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,确需加速折旧的,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。 
    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 [2007] 512号)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,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,准予扣除;第六十条,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:(一)房屋、建筑物,为20年;(二)飞机、火车、轮船、机器、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,为10年;(三)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、工具、家具等,为5年;(四)飞机、火车、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,为4年;(五)电子设备,为3年。

发布:刘涛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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